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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是用這個標題呢?
這是有原因的~~

烤鴨我.一向都很尊重警察
也認為警察是很辛苦的
但是.當你遇到惡警察的時候
就完全不是那麼回事了= =

上次
我家隔壁的兩鄰居吵架.鬧上了法院
一個是計程車司機
一個是警察

明明是警察的老婆先動手打人
還報警.告了計程車司機傷害
我覺得很過份.所以出庭做了證

沒想到
判決書才下來
警察家的監視器就被人偷走了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警察硬說是計程車司機偷了他的監視器
(天知道.事發當時他在洗車.有一大堆證人可以證明他沒偷)
然後
毒打了計程車司機一頓
計程車司機沒還手.被打的很慘
沒想到
那個警察還叫了他的同僚來
掏槍押人.還打人不說
還給計程車司機上了手銬腳鐐.不讓他和臥病在床的母親說一聲
也不讓他打電話
就這樣強行押至派出所

結果
在派出所看所謂的證物影帶時.根本沒有計程車司機的影像.....
最後.因為沒有證物可以證明他偷竊
計程車司機最後被飭回

我覺得這樣實在太過份了!
警察怎麼可以這樣欺負人呢!
身為警察還打人.還濫用職權
這社會還有沒有公理和王法啊!

我一回家
我老爸就和我說了這件事
在確定有證人可以證明這些警察的劣蹟之後
我決定
我要幫助計程車司機
他雖然知識不足.也是個粗人
但沒道理被這樣欺負啊!

於是
我擬了一個訴狀
列出了打人的警察及押人走的警察的罪狀
引用了警察職權行使法則.及刑法等多項法條
一一列述
告訴計程車司機要如何討回公道
像這種過份的事.一定要搞大它才行!

我將這些訴願整理出來後
印了出來
一份要他交由大溪分局的督察
一份要他交給立法委員
最好再開個記者會.給他死的很難看!

一般人被警察欺負時.都不知道要去哪裡申訴
其實很簡單的
分駐所裡通常都有個督察在
督察就相當於警察中的警察.職權相當的大
只要有事證.物證.人證
就會以非常快的速度辦理.絕不拖延
當然.最差的打算就是開記者會啦!
那是下下策
不過
我覺得這件事一定要搞大它才成
不然.這些警察實在是太過份了!

我擬出的訴狀
大溪分駐所的督察已經收下調查
立法委員也已開始處理
聽說
許多人看了我的訴狀都嚇了一大跳
因為.他們不認為光憑計程車司機寫的出這種東西
結果
計程車司機竟然和那些人說.他是找了律師
而那些人還了解的點頭.說.喔!原來如此.難怪弄的這麼清楚.連法條都列出來了...

我咧~~
好唄
我的確又發揮我搜證女王的能力了
沒辦法
誰敢惹到我.我不會給他太好過的

記得當初上法庭時
光靠我的一張嘴.及所收集的.厚約三十分公高的證物
輕鬆打贏了對方請來的律師
讓我的律師不得不佩服的對我說:以後妳不用請律師了.自己來就可以了
因為.我的律師只幫到了一件事.寫結辯狀....

而這一次
雖然事不關己
但我的正義感不容許看到有人這樣被欺負
所以囉
如果這事上新聞的話
或是有後續
我會繼續為各位追蹤報導

不過
警察打的人法規
我不知道是要用公務人員加重傷害罪
還是公職人員凟職傷害罪呢
好煩惱啊~><
到底有沒有正確的可以引用呢??
再去查看看唄!
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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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nromanc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